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财保120号
申请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063530121X。
法定代表人:孙绪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中,系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祝家成,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
申请人:刘月娥,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被申请人祝家成之妻。申请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祝家成、刘月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自己位于京山县永兴镇屈场街1幢1层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祝家成、刘月娥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7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先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