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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757号

张乾熙与俞爱芬、钱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乾熙,俞爱芬,钱学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2757号

原告:张乾熙。

被告:俞爱芬。

被告:钱学农。

原告张乾煦诉被告俞爱芬、钱学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乾煦、被告钱学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爱芬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乾煦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被告俞爱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张乾煦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俞爱芬归还借款50000元,被告钱学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张乾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俞爱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证明借款发生时两被告系夫妻的事实。被告俞爱芬未做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钱学农答辩称:其和原告是同事,该款是俞爱芬借的,借款的时候其不知情的,俞爱芬出具的借条是由其送过去给原告的,借款事实相信是有的。2006年的时候因为俞爱芬赌博输了很多钱,其从银行贷款还钱,共贷款15万元,其中10万元用来归还赌债,其他的钱用来办厂。2007年的时候因为办厂资金不足,其曾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15‰的,利息每月支付。2008年的时候因俞爱芬又在赌,其要求俞爱芬归还了原告10万元。本案中的借条是重新写过的,前面有一份借条在原告那里,当时重新出具的借条是其拿过去,原告并没有将前面的借条归还。其和俞爱芬没有离婚之前也是分居的,要求离婚但是俞爱芬没有同意。认为本案5万元其不用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借款其不知情,原告是借给俞爱芬的。当时俞爱芬赌博经常换地方,原告的家里也是其中的一个点,这个5万元也是赌债。被告钱学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张乾煦的证据,被告俞爱芬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被告钱学农对证据1、2均无异议,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对原告证据1、2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俞爱芬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1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事项。另查明,被告俞爱芬与钱学农于2000年6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3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俞爱芬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俞爱芬应在原告催讨后及时归还,现未归还,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钱学农辩称该借款为赌债且因其对借款不知情,故不承担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俞爱芬、钱学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证明原告张乾煦与被告俞爱芬明确约定本案借款为俞爱芬个人债务,且被告钱学农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为赌债,故本院对被告钱学农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二被告已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钱学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张乾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俞爱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俞爱芬归还原告张乾煦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钱学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俞爱芬、钱学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唐承飞

代理

审判员  李 蕾

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