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323号原告刘强。被告朱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朱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员 周嫦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 丽 来源:
刘强与朱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323号原告刘强。被告朱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朱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员 周嫦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