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4民初3323号

刘强与朱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强,朱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3323号原告刘强。被告朱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诉被告朱克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原告刘强负担。

审判员  周嫦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