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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刑初151号

吕晓欣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吕晓欣,薛红岩,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晓欣,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无文化,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01年9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于2016年3月1日被宾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吴迪,黑龙江良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红岩,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哈尔滨市阿城区。2008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住哈尔滨市。2009年3月22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9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晓欣、薛红岩、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晓欣及其辩护人吴迪、被告人薛红岩、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6年8月2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9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薛红岩伙同孙晓明(另案处理)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亿凡网吧内将被害人王喜洋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80元。该部手机被孙晓明卖掉,薛红岩将分得赃款挥霍。2015年8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薛红岩伙同吕晓欣到宾县宾州镇、宾西镇等地的网吧内,相互掩护趁被害人不注意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甲、陈某某、李某乙甲、朱某某、尹某某、栾某某、李某乙、魏某某的手机。2015年8月至11月末,被告人薛红岩伙同吕晓欣到哈尔滨市宾县、黑河市北安市的多处网吧内,相互掩护,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穆某某、隋某某、郗某某、孙某某、姜某某、蒋某某的手机,程某某明知薛红岩和吕晓欣盗窃手机,为该二人开车,提供帮助。被告人吕晓欣共实施盗窃十八起,盗得手机十八部,经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通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68640.20元;被告人薛红岩共实施盗窃十九起,共盗得手机十九部,总价值人民币73220.20元;被告人程某某共参与盗窃八起,盗得手机八部,总价值人民币37073.20元。被告人吕晓欣、薛红岩共同实施盗窃所获的十八部手机,被吕晓欣卖给哈尔滨市电子大世界叫“李三”的人,赃款分给程某某一部分,其余被其二人均分。经侦查,2015年12月23日,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鑫鑫食杂店内将被告人薛红岩抓获;2015年12月28日,宾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人程某某家中将程某某抓获;2015年12月3日,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工作人员在阿城区公安局内将前来办事的被告人吕晓欣抓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晓欣、薛红岩、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吕晓欣、薛红岩系累犯、主犯,程某某系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吕晓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其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吕晓欣同薛红岩进入宾县宾西超市内盗窃一部三星手机,因该起盗窃二人没有事先共谋,无意思联络,不能认定吕晓欣共同实施的盗窃行为。本案价格鉴定意见书形式要件不完备不应作为刑事证据采信,被害人蒋某某、刘某某、隋某某被盗手机的鉴定价格超出购买时的价格,应按客观事实确定盗窃数额。

被告人薛红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薛红岩伙同孙晓明(另案处理)在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亿凡网吧内将被害人王喜洋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580元。孙晓明将该手机卖掉,薛红岩分得部分赃款并挥霍。2015年8月份至11月末,薛红岩伙同被告人吕晓欣到宾县宾州镇、宾西镇、黑河市北安市的多处网吧内,相互掩护趁被害人不注意盗窃被害人放在桌子上的手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薛红岩和吕晓欣盗窃手机,为该二人开车提供帮助。吕晓欣同薛红岩共同实施盗窃作案十八起,盗得苹果、三星、小米手机十八部,总价值人民币68640.20元;薛红岩盗窃总价值人民币73220.20元;程某某共参与盗窃八起,盗得手机八部,总价值人民币37073.20元。吕晓欣、薛红岩共同实施盗窃的十八部手机被吕晓欣卖至哈尔滨市,赃款分给程某某一小部分,吕晓欣、薛红岩分得大部分。被告人吕晓欣于2015年12月3日在阿城区公安局内办事时被阿城区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薛红岩于2015年12月23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鑫鑫食杂店内被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某某于2015年12月28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家中被宾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后,吕晓欣家属代吕晓欣退赃款人民币68640.20元。被告人吕晓欣、薛红岩盗窃作案18起的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8月4日14时许,在宾县宾西镇世纪网吧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412元。2.2015年8月4日14时许,在宾县宾西镇时尚网吧内将被害人田某某的一部小米NOTE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204元。3.2015年8月4日15时许,在宾县宾西镇宏瑞网吧内将被害人李某乙甲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668元。4.2015年8月7日17时许,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E时代网吧内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700元。5.2015年8月7日18时许,在宾县宾州镇胜利街环宇网咖内将被害人李某乙甲的一部金色三星NOTE4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100元。6.2015年8月8日18时许,在宾县宾州镇西城街网罗人生网吧内将被害人朱某某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177元。7.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在宾县宾西镇旺龙网吧内将被害人尹某某的一部苹果6(内存64G)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350元。8.2015年10月8日15时许,在宾县宾西镇宏瑞网吧内将被害人栾某某的一部OPPOR7PLU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2050元。9.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在宾县宾西镇联盟网咖内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部银白色苹果6(内存16G)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056元。10.2015年10月8日16时许,在宾县宾西镇“完美网络会馆”内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850元。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辆帮助被告人吕晓欣、薛红岩实施盗窃作案8起,具体事实如下:11.2015年8月13日16时许,在北安市六道街的“双喜网吧”内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银灰色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3990.40元。12.2015年8月13日17时许,在北安市七道街“新起点网吧”内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489.20元。13.2015年8月13日18时许,在北安市“天佑网吧”内将被害人穆某某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5299.20元。14.2015年8月13日18时30分,在北安市“贝斯特网吧”内将被害人隋某某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988元。15.2015年8月13日20时许,在通北林区爱尚网吧内将被害人郗某某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681.60元。16.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在宾县宾西镇宏瑞网吧内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部白色苹果6PLUS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178元。17.2015年11月3日13时许,在宾县宾西镇融兴小区A21号楼商服1门老久超市内,被告人吕晓欣在外接应,被告人薛红岩和程某某相互配合,将被害人姜某某的一部白色三星S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766元。18.2015年11月21日15时许,在北安市新起点网吧内将被害人蒋某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4681.6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的案发及侦破情况。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吕晓欣、薛红岩、程某某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吕晓欣的前科犯罪情况。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5年6月7日下午,其在亿凡网吧上网时放在桌子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不见了,手机号码:150XXXX****。通过在网吧看的录像,这伙人是三个人,一男子在其身后向站在其机器前面的人递水,在其前面取矿泉水的男子穿一件迷彩服,还有一个男子穿黑色衣服。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4日14时30分左右在宾西镇世纪网吧时,有一个穿绿色衣服的男子在其旁边逛了一会,其发现自己的金色苹果6手机丢了。5、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4日14时48分左右,在宾西镇时尚网吧,有一个男子往其旁边递水,后其发现桌子上的白色小米note双网通版手机(内存64G)没了,经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是被一个30岁左右穿绿色网格衣服的男子拿走了。6、被害人李某乙甲的陈述:2015年8月4日15时许,其在宾西镇宏瑞网吧上网时发现自己金色的IPHONE6手机(内存64G)没了,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被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拿走了。7、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7日下午五点半左右,在胜利街E时代网吧上网,坐在一楼大厅靠里面挨着窗户的位置,有个男的从窗户外面往网吧屋里递水,其旁边站着个男的接水,后其发现放在桌上的金色苹果5S手机没了。其手机后盖上面贴了一个大嘴猴的图案。8、被害人李某乙甲的陈述:2015年8月7日下午6点钟左右,在胜利街煤建胡同环宇网咖一楼大厅,其三星NOTE4智能金色直板手机丢失,当时有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到其跟前时手里拿一瓶水问其同学马也这瓶水是不是他要的。9、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8日19时左右,其在网罗人生网吧上网时自己的苹果6手机丢了,调取监控录像发现有两个男的把手机偷走。一个中等身材,穿灰色T恤衫,另一个白色衬衫,衬衫里面穿着白背心。10、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8日下午16时许,在农垦学院对面望龙网吧上网时,其金色苹果6手机(内存64G)被盗。通过看监控录像他是以往对面递水的形式盗的。11、被害人栾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在宾西镇宏瑞网吧,其OPPOR7PLUS手机被盗。是前白后金直板手机,屏幕左下角碎了,16G内存。调监控看是一个穿棕色皮夹克、牛仔裤的男人假装往前递矿泉水然后给拿去了,对向有一个人接水,这人留平头。1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5年10月08日16点30分左右,在宾西镇联盟网咖二楼,其银白色16G内存的苹果6手机被盗。1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2015年10月8日下午16点前后,在宾西镇农垦学院对面完美网络会馆一楼上网时,有一个30-40岁的男人以递水的形式将其放在桌面上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1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13日下午17时30分,在北安市原交通路六道街双喜网吧上网时,发现其灰色苹果6手机丢了。15、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年08月13日17时27分左右,其在北安市中央路七道街“新起点”网吧。苹果6金色手机被盗,有二个人,一个人挡住其视线,另一个人偷的手机。这两个人都是30多岁,身高大约都在175CM左右,一人身材正常穿白衬衫,另一人稍胖穿格子半截袖。16、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2015年08月13日晚上6点15分左右,其在北安市天佑网咖上网时把金色的苹果6PLU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被偷。这人约30多岁,1.7米左右,皮肤较黑,穿灰色带蓝色袖子的半截袖。其是在2015年4月份花5988元买的这部手机。17、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2015年08月13日晚6时许,其在北安市“贝斯特”网吧上网时,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PLUS金色手机不见了,后来看监控视频发现是被两个男子偷走的,当时,较瘦的男子掩护,较胖的男子偷的。较胖男子身高大约180厘米,年龄大约30岁,平头,上身浅色半袖T恤,袖子是深色的,下身穿浅黄色休闲裤,穿黑色鞋,较瘦男子身高大约175厘米,年龄20多岁,身穿浅色半袖开衫,手拿一瓶饮料。其是在2015年6月份花4800元买的手机。18、被害人郗某某的陈述:2015年8月13日晚8时许,其在通北爱尚网吧上网时,苹果6PLUS手机放在电脑桌上被偷,有一名男子从其座椅的右侧突然用身体挡住其视线并问其同学“这是不是你的水?”,随即这名男子拿着那瓶水起身离开。后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两名男子一起来的网吧又一起离开的。挡住其视线的人一米七左右,体态偏瘦,30岁左右,长脸,短发,当时穿一件蓝色短袖衬衫。另一人一米七左右,体态偏胖,30岁左右,圆脸,短发,当时穿一件短袖T恤,后背上有格子。19、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5年11月3日下午1点多钟,在宾西镇宏瑞网吧上网,把自己的白色苹果六PLUS放在电脑桌上了,大概玩了40多分钟左右,发现手机丢了,其手机是白色的外面套着一个透明的硅胶壳。20、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2015年11月3日下午1点多,在宾西镇融兴小区其经营的超市内,来了三个男的,在超市转了一圈,一个人买了红茶后三个人就出去了,过一会这个买红茶的男的又进来了,转了一圈又从超市南门走了,后其发现手机丢了。有一个人是秃头,30多岁,一个男的戴个口罩也30岁左右,还有一个人1米75的个头,中等身材,30多岁。其三星S6手机是白色的,外边带一个透明的手机套。21、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2015年11月21日15时许,其在北安市新起点网吧上网,把手机放在电脑桌上,后发现手机没了,是银色的苹果6PLUS,有一个透明的手机后套。当时有一个男的给其旁边的人递水,胳膊就挡在其面前。22、被告人吕晓欣的供述:2015年8月至11月份,其和薛红岩互相掩护,在宾县、宾西、通北和北安的网吧内实施盗窃手机。在宾县偷12部,在通北偷1部,在北安偷5部,共盗得苹果、三星、小米手机18部。程某某不参与偷,就负责开车,是2015年8月的一天,其说办事找程某某帮忙开车,程某某驾车载着其和薛红岩到宾县宾州镇碰到警察查车,其没停,程某某问其跑的原因时,其说和薛红岩前一阵在宾县偷手机的事,让程某某别多问。程某某才知道他们是偷手机的。2015年8月13日,其和薛红岩、程某某去北安,到北安后程某某开车,其和薛红岩到4家网吧偷了4部IPHONE手机。晚7点左右,三人来到通北。程某某在车里等着,其和薛红岩在通北一家爱尚网吧偷了1部苹果6PLUS手机。2015年11月初,其找程某某开车拉着其和薛红岩,在宾西一家网吧,其和薛红岩偷得1部手机。然后到一家超市,柜台上有1部手机,薛红岩说他去,其让程某某陪着进去看着点,约10分钟后他俩偷得手机回到车上。2015年11月21日,其找程某某陪其和薛红岩去了北安,在北安一家网吧偷了1部手机。其共盗窃18部手机,卖了2万元左右。其和薛红岩分大头,程某某分小头。23、被告人薛红岩的供述:其和吕晓欣实施盗窃,吕晓欣找程某某给开车。2015年8月份的一天,吕晓欣开着一辆黑色帕萨特拉载其来到宾县宾西镇,以递水方式二人相互掩护在三个网吧盗窃了三部手机;8月份的另一天,吕晓欣开车拉其来到宾县宾州镇以同样的方式在网吧盗窃了两部手机;与上次隔了一天,二人又来到宾县宾州镇在一家网吧盗窃了一部手机;2015年8月中旬,程某某开车拉着其和吕晓欣来到宾县宾州镇街里,没有盗窃到东西,被警察追赶,三人驾车逃跑,其在宾西加油站附近先下的车,之后车被吕晓欣、程某某藏起来了。2015年8月13日,其同吕晓欣、程某某开车来到北安市,其同吕晓欣从四家网吧偷了四部手机,在通北林业局的一个网吧偷了一部手机。2015年国庆节之后的一天,同吕晓欣在宾县宾西镇的四个网吧盗窃了四部手机;2015年11月份,程某某开车拉着其和吕晓欣来到宾西镇,在一家网吧盗窃了一部手机,一个超市盗窃了一部手机。2015年11月21日,程某某开车,其和吕晓欣来到北安市,在一家网吧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这些手机都交给吕晓欣,由吕晓欣处理,钱由吕晓欣和其分大头,给程某某一小部分。2015年6月份,其伙同孙晓明在长春市的一家网吧内盗窃了一部苹果手机,该手机由孙晓明卖了,其分了1100元钱。2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2015年8月份至11月份,薛红岩、吕晓欣先后在宾县街里、宾县宾西镇、北安市及通北市实施盗窃,其受雇于他们给开车。2015年8月份,吕晓欣打电话找他给开车,第一次到宾县宾州镇,到网吧门口,吕晓欣和薛红岩以找人为由进三家网吧;8月份的一天,其第二次开车拉着吕晓欣和薛红岩来到宾州镇街里,先是到了一家网吧门口,吕、薛二人进网吧几分钟后就出来了。后开车走时,路过一个交通岗,有交警查车,吕晓欣不让停车,一直往前开,后面有警车在追,车开到宾西一个加油站附近薛红岩下车了,其问吕晓欣咋回事,吕晓欣说是一个手机的事,让其别问,之后二人将车扔到了一个大地旁,从苞米地跑的,到晚上薛红岩过来接的二人回的阿城,其回家后就猜到吕、薛二人是偷手机的。过了几天后吕晓欣再次找其开车,去的北安市,在北安市一个网吧门口,吕、薛二人下车,过了一会二人回来,之后又走了两三个网吧,之后回的阿城。车费是第一次给二百元,第二次没给钱,之后每次给四五百。吕晓欣以前就是小偷。25、鉴定意见:(1)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1份:苹果6手机(金色,16G)价值人民币4580.00元。(2)宾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12份:苹果6手机(16GB金色,型号A1586)价值人民币3412元;小米NOTE(双网通,64GB)价值人民币2204元;苹果6手机(64GB,型号A1586)价值人民币4668元;苹果手机(5S金色)价值人民币1700元;三星手机(NOTE4)价值人民币2100元;苹果6手机(16GB)价值人民币3177元;苹果6手机(64GB,金色)价值人民币4350元;OPPO手机(R7PLUS,16GB)价值人民币2050元;苹果6手机(16GB,银色)价值人民币4056元;苹果6手机(16GB,金色)价值人民币3850元;苹果PLUS手机(16GB,白色)价值人民币4178元;三星S6手机价值人民币4766元。(3)通北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灰色苹果6手机价值3990.40元;金色苹果6手机价值4489.20元;金色苹果6PLUS16GB价值4988元;苹果6PLUS64GB手机价值5299.20元;金色苹果6PLUS128GB手机一部价值4681.60元;银色苹果6PLUS128GB价值4681.60元。26、宾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价格鉴定书的情况说明:因委托方没有提供实物,鉴定小组依据市场调查收集资料,综合实体店和网店价格,讨论后出具的鉴定意见。标的物使用超过一年的采用二手手机的市场法,其它标的物使用时间较短,采用基准日新手机市场价格进行成本法折旧。27、被害人李某乙甲、刘某某、田某某、尹某某、朱某某、李某乙、李某乙甲、栾某某、孙某某、魏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手机被盗视频截图;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公安局被盗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吕晓欣指认现场照片;刘某某、穆某某、徐某某、隋某某、蒋某某手机被盗现场照片:案发现场情况。28、视听资料:被告人作案的网吧及超市监控视频记载被告人实施盗窃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晓欣、薛红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而驾驶车辆提供帮助,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吕晓欣、薛红岩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吕晓欣、薛红岩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吕晓欣、薛红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吕晓欣家属积极代吕晓欣全部退赃,可酌情对吕晓欣、薛红岩、程某某从轻处罚。对吕晓欣辩护人辩护称吕晓欣未与薛红岩在宾县宾西镇一超市内共同盗窃一部三星手机、本案价格鉴定意见有瑕疵不应作为刑事证据采信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晓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二、被告人薛红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三、被告人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郝文军

代理

审判员  张敬宇

代理

审判员  崔艳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潘英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