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3775号原告单风岭,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司二伟,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勤,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孙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芳芳,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单风岭与被告司二伟、王小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风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