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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行审342号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与台州市椒江利昱塑料电器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台州市椒江利昱塑料电器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342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利昱塑料电器厂,经营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王家村号。经营人金丽红,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26011971********,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利昱塑料电器厂土地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椒土监[201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海门街道王家村村集体的山地上建厂房,占地面积1018.17平方米,其中规划内耕地510.70平方米、规划内建设用地507.48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平方米,其行为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据此,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8.17平方米土地。2、责令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10.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07.4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罚款31602元。该处罚决定于2011年5月27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除全额缴纳罚款外,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第1、2项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作出的椒土监[2011]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会同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汤俊斌

审 判 员  阮 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