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连云港旺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板桥工业园区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天豪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旺置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板桥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经四查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陶明忠执行员 王宗其执行员 江尧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