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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1318号

闫传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闫传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1318号罪犯闫传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作出(2007)莱阳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传会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带民事赔偿32144.86元,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1日、2015年5月13日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8月16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将该犯的基本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且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提讯了罪犯闫传会。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4年1个月27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5年度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闫传会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闫传会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闫传会已赔偿受害人15215.25元,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闫传会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提讯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传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并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闫传会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2007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淑美

审 判 员  张婷婷

代理

审判员  刘光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