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41号
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6号海泰大厦六层601-613室。
法定代表人:牟福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五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星AB座5楼D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亦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喜俊。
被告:魏鸿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俊(被告魏鸿琪之妻)。
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营业场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48号-6、148号(A、B座)202。
负责人:田津国,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烜墚,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清茹,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研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张喜俊、被告魏鸿琪、第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海泰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娜
人民陪审员 吴月中
人民陪审员 刘咏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