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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900号

韩智民与王文溱、武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智民,王文溱,武桂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900号原告韩智民,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海马,鄂尔多斯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溱,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被告武桂琴,女,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文军、王志云,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智民与被告王文溱、武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智民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6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满德呼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