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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1635号

林琳与龚文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琳,龚文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林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龚文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琳与被执行人龚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龚文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文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