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林琳,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龚文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琳与被执行人龚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龚文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龚文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徐 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晨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