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执字第00540号

储四友与杜素珍、唐玉良 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储四友,杜素珍,唐玉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540号

申请执行人:储四友,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杜素珍,女,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执行人:唐玉良,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储四友与杜素珍、唐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杜素珍、唐玉良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贵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素珍、唐玉良在金融机构存款107567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