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4民初1119号

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纯华、肖桃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纯华,肖桃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4民初1119号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梅青,总经理。被告刘纯华,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被告肖桃花,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纯华、肖桃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胡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刘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