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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85号

常强与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常强,男,汉族,1990年5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沁县。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仲裁委员会(2015)长仲裁字第0081号裁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30.95元(包括执行费)。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大疆

书记员  姬凌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