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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2002号

(2016)甘0423执保300号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文辉,蒲彦昌,蒲文虎,马全忠,马得虎,马得信,宁夏红品产业有限公司,赵旺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002号

申请人:蒲文辉,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景泰县。

申请人:蒲彦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回族,景泰县。

申请人:蒲文虎,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东乡族,景泰县。

申请人:马全忠,男,1979年7月1日出生,东乡族,景泰县红水镇。

申请人:马得虎,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回族,景泰县红水镇。

申请人:马得信,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景泰县。

被

申请人:宁夏红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西夏区。

法定代表人:赵旺旺,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旺旺,男,1983年9月9日出生,甘肃省庄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蒲文辉、蒲彦昌、蒲文虎、马全中、马得虎、马得信起诉被申请人宁夏红品产业有限公司、赵旺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红品产业有限公司、赵旺旺的银行存款24324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蒲彦学所有的甘xx**号轻型货车、甘xx**号轻型货车、李邓平所有的甘xx**号雪佛兰轿车、蒲文辉所有的甘xx**号轻型货车、蒲延昌所有的甘xxx**号三轮汽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宁夏红品产业有限公司、赵旺旺的银行存款243240元予以冻结;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甘xx**轻型货车、甘xx**号轻型货车、甘xxx**号雪佛兰轿车、甘xxx**号轻型货车、甘xxx**号三轮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XX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