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1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礼、郝思齐,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天正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街镇小屯。
法定代表人:刘桐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荣,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80号17-B2号。
法定代表人:伍林,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南车脚河村。
法定代表人:宋文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荣成市港湾街道办事处南车脚河村。
法定代表人:方政召,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云,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审
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连福街58-1号。
法定代表人:薛树丰,职务经理。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天正建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重庆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市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荣成市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华云;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烟台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并未查明涉案的宝月山庄项目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承建方,即未查明被上诉人天正公司的钢管扣件等租赁物实际的使用人和使用于的具体项目工程建筑物。另,天正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载明“现场拆运完成后如有缺失及租赁费用,与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关”,对于现场拆运完成的租赁物数量及未退换、缺失损害的租赁物数量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3)献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范秉华
审 判 员 沈 强
代理
审判员 毕文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