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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初43号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田家庵区神话歌王量贩式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田家庵区神话歌王量贩式歌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43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组织机构代码39744025-7。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平,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嘉,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家庵区神话歌王量贩式歌城,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注册号340403600286838。经营者:刘传素,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烁,男,该歌城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涛,男,该歌城工作人员。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家庵区神话歌王量贩式歌城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志珍

审 判 员  时素君

人民陪审员  江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倪 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