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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11执438号

张某、田某甲等与田某乙、田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4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4年3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乙,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丙,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丁,女,1983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田某戊,女,1989年7月18日生,汉族。张某、田某甲与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赡养纠纷一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牧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田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田某甲向本院书面出具了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牧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明执行员 :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 牛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