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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867号

陈绍雨与黄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绍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陈绍雨,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德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绍雨与黄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德平以其2016年6月30日已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为由,要求终结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即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勇

审判员  向剑

审判员  何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