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陈绍雨,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德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陈绍雨与黄德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德平以其2016年6月30日已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中,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为由,要求终结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即本案执行依据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4民初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勇
审判员 向剑
审判员 何宾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