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861号原告刘玉,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陈福泽,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与被告陈福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福泽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刘玉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志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桃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