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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异00111号

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与谭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朝书,谭杰,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异00111号申请执行人谭朝书(已死亡),女,汉族,1948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谭杰,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任和均,男,汉族,1945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任忠其,男,汉族,1969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任忠莲,女,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朝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1)津法民执字第01277号】中,第三人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第三人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为本院(2011)津法民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谭朝书于2015年11月4日因病死亡,第三人任忠其系谭朝书的儿子,第三人任和均系谭朝书的丈夫,第三人任忠莲系谭朝书的女儿,谭朝书的父、母亲已先于谭朝书死亡。第三人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为申请执行人谭朝书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表示要继承申请执行人谭朝书的遗产。

本院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谭朝书已死亡,其申请执行的权利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承受,第三人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为申请执行人谭朝书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任和均、任忠其、任忠莲为本院(2011)津法民执字第012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伟为

代理

审判员  蒋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柯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