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214号申请人马学明,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秀琴。申请人李娜,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马浩洋。被申请人靖广发,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马学明、张秀琴、李娜、马浩洋与被申请人靖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学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靖广发驾驶的冀HN91**(冀HN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靖广发驾驶的冀HN91**(冀HN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兴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牛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