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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财保214号

申请人马学明、张秀琴、李娜、马浩洋与被申请人靖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学明,张秀琴,李娜,马浩洋,靖广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财保214号申请人马学明,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张秀琴。申请人李娜,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马浩洋。被申请人靖广发,族,司机,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申请人马学明、张秀琴、李娜、马浩洋与被申请人靖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学明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靖广发驾驶的冀HN91**(冀HN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靖广发驾驶的冀HN91**(冀HNC**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兴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牛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