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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薛利泽与被执行人赵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利泽,赵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薛利泽,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凯杰,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木家岭组人。申请执行人薛利泽与被执行人赵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3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利泽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凯杰的存款140466元。(其中含执行费1996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财产保全费1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柴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