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483号申请执行人薛利泽,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赵凯杰,男,1969年6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木家岭组人。申请执行人薛利泽与被执行人赵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130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利泽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凯杰的存款140466元。(其中含执行费1996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财产保全费1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柴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