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刚强,男,汉族,1986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小学文化,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4年10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辩护人陈锐,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朱洪,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初中文化,无业,住自贡市自流井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希容,四川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郑兴建,男,汉族,1959年8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初中文化,住自贡市自流井区。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1年5月减刑为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3年被假释;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竹,男,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小学文化,无业,住自贡市大安区。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2012年年1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刚强、朱洪、郑兴建、曾竹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自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付刚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受理后,经省检察院阅卷审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文娟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付刚强及辩护人陈锐,原审被告人朱洪及辩护人陈希荣,原审被告人郑兴建、曾竹均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刚强、朱洪系同村村民,付刚强平日在广东中山,朱洪在自贡。从2014年3月开始,付刚强在将毒品交易谈妥后安排朱洪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达买家。9月初,被告人郑兴建与付刚强联系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付刚强安排朱洪将毒品送到自流井区东锅厂附近交给郑兴建。郑兴建将上述毒品连同其从他人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于自流井区五星街公园口安踏专卖店楼上二单元顶楼出租屋。2014年9月10日,郑兴建贩卖甲基苯丙胺10.29克给符某。2014年9月12日,郑兴建贩卖6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曾竹。交易后,曾竹在汇西新天地公寓其租住屋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6.3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檀木林抓获被告人郑兴建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67克。当日,公安机关在曾竹带领下在自流井区五星街公园口安踏专卖店楼上二单元顶楼出租屋查获甲基苯丙胺3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0克。9月25日,郑兴建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洪找付刚强购买毒品。朱洪联系上付刚强后,付、郑某商定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付刚强安排朱洪将毒品送至自流井区东锅厂附近。朱洪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查获甲基苯丙胺996克。9月26日,公安民警在朱洪租用的自流井区新加坡花园4栋顶楼出租屋和大安区凤凰乡余见滩巷26号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03克。10月13日,被告人付刚强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原判以经过庭审质证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书、称量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付刚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兴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曾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诉人付刚强上诉及辩护人陈锐提出:付刚强与本案被告人朱洪系同村村民,与毒品买家郑兴建根本不认识,付刚强在广东,朱洪在自贡,怎么能远在广东与自贡买家商谈交易毒品,原判认定付刚强2014年9月初与郑兴建联系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并安排朱洪送货,除朱洪证言外,银行汇款凭证、通话清单不能直接证明贩卖毒品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依法改判无罪。朱洪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被告人郑兴建在公安人员控制、授意下与付刚强联系购买毒品,朱洪受付刚强安排向郑兴建贩卖毒品996克,该起犯罪未造成实际损害,存在数量引诱;朱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带领侦查人员从其出租房查获2903克甲基苯丙胺,根据刑法67条规定属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毒品来源不属于朱洪,朱洪听命与付刚强的安排看管、运送,属于从犯地位,请二审法院根据朱洪的犯罪事实、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但认定被告人付刚强、朱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当,应当认定付刚强系主犯,朱洪系从犯。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刚强通过他人认识原审被告人郑兴建后,二人共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付刚强在将毒品交易谈妥后,安排同村村民朱洪在自贡负责代为其保管、运送买家。2014年9月初,原审被告人郑兴建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刚强联系购买500克甲基苯丙胺,付刚强安排朱洪将毒品送到自流井区东锅厂附近交给郑兴建。郑兴建将上述毒品连同其从他人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匿于自流井区五星街公园口安踏专卖店楼上二单元顶楼出租屋。2014年9月10日,郑兴建贩卖甲基苯丙胺10.29克给符某。2014年9月12日,郑兴建贩卖60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被告人曾竹。交易后,曾竹在汇西新天地公寓其租住屋楼下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其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56.38克。随后公安民警在檀木林抓获被告人郑兴建并查获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67克。当日,公安机关在曾竹带领下在自流井区五星街公园口安踏专卖店楼上二单元顶楼郑兴建出租屋查获甲基苯丙胺3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0克。2014年9月25日,郑兴建通过电话联系人朱洪找付刚强购买毒品。朱洪联系上付刚强后,付、郑某商定交易甲基苯丙胺1000克。付刚强安排朱洪将毒品送至自流井区东锅厂附近。朱洪到达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查获甲基苯丙胺996克。9月26日,公安民警在朱洪租用的自流井区新加坡花园4栋顶楼出租屋和大安区凤凰乡余见滩巷26号出租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03克。10月13日,付刚强在广东省中山市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郑兴建有重大贩毒嫌疑,于2014年4月24日对郑兴建立案侦查,经进一步调查毒品来源,9月12日至10月13日,侦查机关先后将犯罪嫌疑人付刚强、朱洪、郑兴建、曾竹抓获归案。2.勘验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郑兴建租用的自流井区五星街公园口“安踏专卖店”楼上2单元顶楼19号房进行勘查,主卧室床靠背储物箱见一橘红色购物袋,袋内装有两个黑色塑料袋,编号为1号和2号,在1号黑色塑料袋内见一大一小两个用塑料袋包好的块状物;在2号黑色塑料袋内见白色透明封装袋,内有透明晶状体;在北侧床头柜第一格抽屉内,见电子秤和“润喉宝”粉色铁盒各一个,打开铁盒,内有若干小号塑料封装袋,袋内见透明状晶体。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证实:(1)公安机关对郑兴建租用五星街“安踏专卖店”楼上二单元顶楼左方出租屋进行搜查,并扣押电子秤1个、疑似毒品白色晶体9袋、疑似毒品颗粒15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1袋。经称量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6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80克;对郑兴建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并扣押人民币5900元、手机1部、用卫生纸包裹的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一袋、银行卡3张、身份证1张、农行存款凭条2张、房屋租赁合同1份、钥匙一把;依法对郑兴建位于檀木林电业局对面楼房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并依法扣押手机3部、钥匙5把。(2)公安机关对朱洪人身及所驾驶的川C×××××轿车进行搜查,在车内一蓝色皮包中发现两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裹好的无色透明晶体状物质及手机1部、钥匙一串15把、其身份证1张、尾号为7175的农行卡1张、人民币9400元,并依法扣押,经称量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996克;对朱洪租用的大安区凤凰乡余见滩巷26号2楼房屋进行搜查,并扣押红绿色纸箱(内有两大包塑料封装袋封好的无色透明晶状体物质和塑料口袋一捆)和红色纸箱(内有一大包塑料封装袋封好的无色透明晶体状物质)各一个、电子秤1把,经称量查获甲基苯丙胺2358克;公安机关对朱洪租用的新加坡花园4栋顶楼出租屋进行搜查并扣押一黄黑方块纹饰的提包,内有一大包、四小包用塑料封装袋装好的无色透明晶体状物质疑似冰毒,经称量查获甲基苯丙胺545克,手机卡和手机卡套各1张。(3)公安机关对付刚强人身及租住地进行搜查,扣押随身物品无卡手机1部、号码为155215131351手机卡张、身份证信息为陈某1、王井权身份证各1张、钥匙2把,对银色奔驰车进行搜查,扣押手机3部、各种票据数十张、购车手续1套。(4)公安机关对曾竹人身及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并扣押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三袋、人民币1万元、银行卡2张、手机2部及4张手机卡、蓝色封装袋2个,经称量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6.38克。4.自贡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理化检验报告,证实(1)曾竹随身查获的疑似毒品三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郑兴建随身以及从公园口租住屋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其中,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17%,绿色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81%;甲基苯丙胺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36%。(3)朱洪欲卖给郑兴建的毒品两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新加坡花园顶楼出租屋查获的疑似毒品5袋和凤凰乡余见滩查获的疑似毒品3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综合鉴定其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53%。(4)五星街公园口租住屋卧室地面上烟蒂和床头柜铁盒内疑似毒品包装袋袋口检测到郑兴建DNA,1号黑色塑料袋内未检出人DNA。5.尿液检测笔录,证实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尿液检验郑兴建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均呈阳性;曾竹甲基苯丙胺片剂呈阳性;朱洪甲基安非他命呈阳性。6.辨认、指认笔录,证实:(1)郑兴建辨认出付刚强就是其购买毒品的上家,是联系购买毒品电话182××××2726的使用人;朱洪是帮付刚强送货的年轻男子。(2)朱洪辨认出付刚强就是叫其代为保管毒品、送货的人;郑兴建就是打电话联系要购买毒品的人。(3)曾竹辨认出郑兴建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人。指认郑兴建藏匿地点位于公园口安踏专卖店楼上顶楼。(4)陈某2辨认出付刚强就是借用其88571农行卡从四川转存和现存54.84万元人民币,并让其帮忙取钱的人。7.通话清单,证实(1)2014年9月,郑兴建的多个手机电话与罗某1、曾竹的手机电话通话频繁,机主姓名为符某通话清单显示其三次拨打郑兴建的电话的记录。(2)郑兴建使用131××××5531(机主XX)2014年9月25日共8次通话,时间从15:39分至19:39分,通话对象朱洪131××××7560和付刚强的2726;朱洪131××××7560(机主资料)在9.25日15:39分53秒接到郑兴建“5531”电话,29秒,但未能反映出朱洪随即拨打付刚强的电话的记录;朱洪151××××5461(实名)与付刚强的133××××4444,9月25日15时50分(刚接到郑兴建电话)主教133××××4444,与付刚强的134××××7788从17.09分开始通话;付刚强使用的1360464197与朱洪的131××××7560最后通话时间在2014年9月25日,17时50分至19时50分连续通话6次,当时正是朱洪前往毒品交易之前。(3)郑兴建使用131××××5531(机主XX)与182××××2726在2014年9月5日13时至20时有4次相互通话。8.交易明细及监控视频、电子数据,证实:(1)朱洪打款及陈某2等人取款的情况。(2)陈某2尾号88571农行卡有四川转存和现存共计54.84万元人民币,陈某22014年8月12日至9月23日取现金41万元人民币,同年9月25日四川转存7万元。(3)卫某尾号84572农行卡有四川转存和现存共计108.03万元人民币。9.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实周某1系付刚强女友,付刚强两个电话号码是134××××7788和133××××4444,付刚强分别和一个20岁左右叫韩某的人、绰号叫“大波”的男子接触较多,周某1两张农业银行卡是付刚强在使用。其中一张开通了网上银行,有短信提示,里面的钱都是付刚强的。2014年9月底付刚强找到其说他出事了,警察在查他,让其把开通网上银行的即尾号6659的那个手机和手机卡丢了,周某周某1名下的奔驰车是付刚强花钱买的。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是朱洪的妻子,2014年9月7日回自贡后发现朱洪和他老家邻居付刚强、陈某3每天都有电话联系,每次付刚强打电话给朱洪问其在不在旁边,如果在付刚强就把电话挂了。朱洪出事前一段时间,每天和付刚强打个电话都很神秘。一次朱洪亲口说在帮付刚强送“猪肉”(即毒品),朱洪出事后,付刚强出钱让吴某请了两名律师,2014年9月26日上午,付刚强给吴某说现在只有律师才能见到朱洪,看朱洪能不能带话出来。9月28日中午,付刚强问吴某是否知道朱洪贩卖毒品的事,付刚强承诺以后会照顾吴某一家人,以后每个月都定期汇钱,同时承诺2015年春节汇钱给吴某在自贡购房。11.证人陈某1的证言,其自称系付刚强表弟,证实付刚强和周某1是男女朋友关系;奔驰车是付刚强的,是别人抵账给他的;和付刚强比较好的人有“阿水”、“阿某”;其曾听付刚强说过整点冰毒来卖;其作证前几天付刚强把其的身份证借走。12.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从2014年3月开始,将新加坡花园4栋31楼顶层的房屋租给朱洪,朱洪留的电话号码151××××5461,房租是朱洪付的。1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2绰号“大波”,系付刚强的朋友,2014年8月,付刚强向陈某2借用一张尾号8571的农行卡,别人将钱打在其卡上,然后叫陈某2把钱取出来给他。大约第一次帮付刚强取钱有10万多一点。后多次帮付刚强取钱,共约几十万。其尾号8571那张农行卡上面从四川过来的钱都是付刚强的,每次取钱后都是付刚强到其家来拿钱。14.原审被告人朱洪供述供认,付刚强与朱洪系邻居从小就认识。2014年春节后,付刚强说他在贩卖毒品,在自贡和泸州分别有个下家,都是先付钱后给货。2014年3月26-27日拿了三条甲基苯丙胺到朱洪租住屋里存放,朱洪将毒品放到了新加坡花园租住屋床下面,付刚强即离开自贡市。每次交易都是付刚强安排好下家,有人来拿货时付刚强会电话联系朱洪告诉对方购买数量,朱洪称量好按付刚强要求去送货。2014年5月付刚强和一个叫韩某和阿某的男子带了三条毒品回自贡,付刚强自己在卖,呆了10多天没有卖完,朱洪将剩下的毒品存放在出租房内,就是其带公安人员去新加坡花园出租屋搜到的1大袋4小袋毒品。付刚强临走时,还安排朱洪候到泸州租个房子方便送货说泸州那边重新找了个下家不愿意到自贡来拿货,后朱洪在泸州龙马潭红星小区里租了一间房,付刚强安排韩某坐大巴带了4条货到泸州,之后付刚强又联系的泸州的下家,朱洪又给新下家送货;2014年7月14日,付刚强叫“阿水”驾驶的灰色丰田轿车送6条6公斤毒品到自贡,朱洪将毒品放在了付刚强的汇东颐和上院屋里,期间也卖了一部分,后来韩某带了一次毒品来。2015年7月,在付刚强的安排下,还有个叫周某2的人找朱洪拿货,每次都拿几千万把块钱的也就是1-3两毒品,一个月大约拿1条左右;2014同年9月6日,付刚强回自贡,9月8日韩某和一个驾驶员带了8条毒品来直接将货带到颐和上院付刚强的屋里,付刚强让朱洪把货称了一下,共8袋,不足8公斤,每袋都少了点,多的990多克,少的970多克,当时韩某在场,付刚强认为韩某做了手脚,二人还争论了一番。后付刚强让朱洪将毒品存放在大安区凤凰乡余见滩租住房内。之后在付刚强的安排下又出了两次货,一次是2014年9月24日从自贡带货过去泸州卖给“戴兵”的500克,价格是2万5千元,“戴兵”之前欠付刚强的钱,所以给朱洪7万。另一次就是被抓获这次,9月25日15时许,朱洪接到一个131开头的电话感觉是自贡那个下家的声音,说付刚强的电话不通,朱洪就给付刚强打电话告诉了他。过了大约2小时,付刚强打电话让其送毒品到自贡东锅厂铁路边交货,朱洪驾驶川C×××××白色现代车到大安区凤凰乡余见滩拿了毒品赶到东锅厂铁路边,电话告诉付刚强到了,付刚强让其给对方打电话,朱洪就给对方电话联系,挂完电话不久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从驾驶的车上搜出准备交易的毒品2袋。剩下没卖完的毒品都是付刚强带回来安排其分别藏于大安区凤凰乡余见滩2楼26号和汇东新加坡花园4栋顶楼搭建的出租屋内。案发后主动带公安民警到凤凰乡余见滩的出租屋卧室柜子里找到了两个纸箱,一个箱子里装了2大包甲基苯丙胺,一个箱子里装了1大包甲基苯丙胺,还有电子秤1把;在新加坡花园出租屋床下一个提包内找到甲基苯丙胺1大袋4小袋和手机电话卡1张、手机卡外套1个。两处共查获的毒品公安民警当场进行了称量。15.原审被告人郑兴建的供述供认,2014年5月份,通过在川南监狱的狱友陈某4介绍认识了自贡的一个叫付刚强的人,因年龄比自己小,就叫付刚强“幺弟”,那人说可以从他那里买到“广货”,意思是广州的甲基苯丙胺,相互留了电话号码,交易时“幺弟”通过手下两个马仔给其送货。2014年9月初的一天,郑兴建电话联系好“幺弟”购买甲基苯丙胺。当天晚上,“幺弟”安排手下的自贡口音、一米六多一点一个黑瘦的年轻人开车送货到东锅厂门口铁路边交易了半条甲基苯丙胺500克,其当场支付现金25000元。其当晚将500克甲基苯丙胺放到五星街的顶楼卧室床头柜内;2014年9月25日14时许,郑兴建在公安控制下,给“幺弟”打电话,没有联系上。15时许,郑兴建给付刚强送货的马仔打电话联系,并让马仔找到“幺弟”给其电话联系。17时40分,“幺弟”打电话过来在电话里与“幺弟”约定好交易数量。过了几分钟,“幺弟”又打电话过来,说安排好了。郑兴建让送到厂里来,过了约50分钟,郑兴建又打“幺弟”的电话问怎么还没过来,“幺弟”说还有两分钟就到了。又过了几分钟,送货的马仔打电话说到了,然后公安民警把送货的马仔抓住了。郑兴建贩卖毒品的主要对象是魏某、罗某2、曾竹、符某。一般都是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至50克不等,甲基苯丙胺片剂一般就是几百颗到一千颗麻古。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他们是31-32元一颗,甲基苯丙胺价格是3500到4500元50克。2014年9月10日15时,符某电话联系郑兴建购买10克甲基苯丙胺,晚上符某与郑兴建在其家的楼梯内交易,符某付了1000元现金。另2014年9月份,郑兴建在一个叫建平的泸州男子处买了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是建平开车到自贡关外加油站后,郑兴建安排曾竹去接到“建平”后一起送到东锅厂其家里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片剂每颗27元,共计81000元。其当场付了建平“现金”40000元,约定余款分期打过去。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是用黄色塑料纸包裹,200颗一袋。第二天将3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放到五星街出租屋卧室床头柜内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搜查出。16.原审被告人曾竹的供述供认,曾竹和郑兴建系狱友。郑兴建住在东锅厂里铁路边上,在檀木林电业局对面2楼、五星街公园口车站对面顶楼都租有房屋。郑兴建对其比较信任,带其去过藏毒品的地方。2014年9月11日晚,曾竹跟郑兴建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颗,约定29块钱一颗,1000颗就是29000元钱。郑兴建说没那么多货,后在檀木林电业局对面郑兴建的租住屋楼下,与郑兴建交易了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9月12日14时许,曾竹再次和郑兴建联系拿到毒品后返回汇西新天地的小区租住房的时候,在电梯口被公安当场抓获了,公安民警从其身上搜出从郑兴建处购买的毒品3包甲基苯丙胺片剂。还有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苹果手机及之前其用过的手机卡两张,人民币1万元整。案发前,一个叫“平某”的人开车到自贡给郑兴建送毒品,郑兴建让曾竹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关外去接到“平某”后,一起到东锅厂郑兴建家里进行交易,郑兴建先暂付了3万元给“平某”,欠款等毒品卖出去了再给。隔了几天,案发前十几天前晚上7、8点,“平某”开车到自贡给郑兴建送毒品,郑兴建让其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关外去接到“平某”后,一起到东锅厂郑兴建家里进行交易,其看见郑兴建拿了三万元给“平某”,说欠的等毒品卖出去了再给。隔了几天,曾竹在郑兴建公园口的租住屋楼梯处,买过2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支付了6400块钱。17.原审被告人付刚强的供述与辩解,付刚强与朱洪系自贡老家邻居从小就认识,朱洪在自贡一家担保公司上班,2013年春节后,朱洪打电话说建筑工地需要周转金要借30万元现金,就找2013年在东升镇认识的一个叫韩某的人亲自将钱送到自贡交给朱洪,从2013年开始,朱洪先后多次借款,一次30万,最后一次40万,共计100多万,朱洪还款通过转款,除把钱汇到朋友陈某2农行卡上外,还借过别人的银行卡,叫朱洪转款到他人的卡上。2014年9月,回自贡去过几次,主要找朱洪还钱的事。与郑兴建不认识,没有参与过朱洪贩卖毒品的事。1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1)被告人曾竹2006年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2日刑满释放,曾竹系累犯。(2)被告人郑兴建1983年犯流氓罪被判处无期徒刑,1991年减刑为十五年,1993年假释。2006年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郑兴建系累犯、毒品再犯。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刚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通过原审被告人朱洪向原审被告人郑兴建贩卖,原审被告人郑兴建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向原审被告人曾竹贩卖,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付刚强贩卖毒品1496克,其中996克毒品交易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进行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朱洪受付刚强指使贩卖毒品4000余克,其中996克毒品交易是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进行未流入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郑兴建贩卖毒品数量共计836.38克,被抓后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郑兴建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郑兴建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竹为贩卖而购买毒品56.38克,归案后协助公安民警查获郑兴建藏匿的毒品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曾竹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付刚强上诉及辩护人陈锐提出:原判认定付刚强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依法改判无罪的意见。经查,虽然付刚强否认系雇主贩卖毒品事实,但本案同案被告人郑兴建、朱洪指认付刚强系雇主贩卖毒品事实的供述稳定,且有同步录音录像,二审庭审中二人当庭指证付刚强贩卖毒品,二人对通过电话联系付刚强购买毒品、付刚强安排朱洪送货等具体细节情节的供述与毒品交易案发时段付刚强与二被告人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对郑兴建、朱洪二人指认付刚强系雇主贩卖毒品事实的供述应予采信;付刚强对自己使用的“陈某2”、“卫某”农行卡户头上的大量资金往来不能自圆其说,该账户转账凭证等书证载明的大额资金从四川汇入中山市存入后很快被取走,该证据与被告人朱洪供述系受付刚强指使将贩卖毒品获取的毒资汇入指定账户,证人陈某2证实付刚强借用陈某2银行卡并让其取款的证言相佐证;本案涉案手机为136××××4197和182××××2726付刚强两个专门用于联系贩毒业务的号码。上述两号码分别由朱洪和郑兴建供述系付刚强使用,而付刚强仅供述了用自己名字注册的两个号码,否认系尾号“4197”、“2726”的使用人。通话清单证明以付刚强名字登记使用的134××××7788与“4197”两号码平时在广东中山市。9月7日-16主要在自贡,9月9日、10日,9月15日曾前往遂宁、重庆、资阳。以机主资料付刚强登记的133××××4444号码与“2726”行动轨迹相同,且与朱洪的“5461”号码频繁通话。可以反映出本案涉案的136××××4197和182××××2726两个专门用于联系贩毒业务的手机与以付刚强信息资料登记的两部手机均是一人在使用。1360464197与朱洪的131××××7560最后通话时间在2014年9月25日,17时50分至19时50分连续通话6次,当时正是朱洪前往毒品交易之前。付刚强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与查明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朱洪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朱洪受付刚强安排向郑兴建贩卖毒品996克,该起犯罪未造成实际损害,存在数量引诱;朱洪带领侦查人员从其出租房查获2903克甲基苯丙胺,属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朱洪听命与付刚强的安排看管、运送,属于从犯地位,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判根据朱洪的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认定被告人付刚强、朱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刚强、原审被告人朱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学英
审判员 袁淑华
审判员 谭清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侯倩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第1页共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