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313刑初98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炎军,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6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炎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6日11时20分许,因天下雨,邓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停靠在湘东区腊市镇东洲村道路右侧用篷布遮盖车上货物,彭某1驾驶二轮摩托车停靠在邓某后方穿戴雨衣。此事被告人汤炎军无证驾驶赣J×××××号普通货车经过,因未确保安全行驶,汤炎军驾驶的货车与彭某1及其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又撞上前方的邓某,致彭某1死亡、邓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汤炎军主动到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炎军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汤炎军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汤炎军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胡某、袁某的证言,办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汤炎军血样提取登记表,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湘东大队萍公交认字(2016)第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火化证明,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汤炎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汤炎军在案发后向主动前往湘东交警队投案,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汤炎军的供述等在卷予以证实。再查明,被告人汤炎军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及家属谅解,该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炎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汤炎军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汤炎军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炎军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炎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诗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