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达平,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达平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建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