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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535号之一

王达平与李建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达平,李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达平,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李建平,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王达平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建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运桥

审判员  袁宪华

审判员  阮 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