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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5501号

陈海江与陈宏财、潘幼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江,陈宏财,潘幼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5501号

原告:陈海江,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告:陈宏财,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潘幼娟,女,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江与被告陈宏财、潘幼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石 羽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王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