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02民初1423号原告古瑞萍,女,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被告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古瑞萍诉被告晋城市城区人民政府西街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瑞萍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瑞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古瑞萍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法
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
人民陪审员 车慧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