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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初229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莆田市城厢区君情缘饭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莆田市城厢区君情缘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初229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君情缘饭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平街*****号。经营者李天荣,负责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君情缘饭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称,其已与被告友好协商,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45元,减半收取计122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易胜晖

代理

审判员  林艳艳

人民陪审员  张晓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林 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