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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5民初954号

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与单景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单景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5民初954号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08883(1-1)。法定代表人黄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凯、张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单景龙,男,汉族,1973年1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开运三公司)诉被告单景龙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运三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景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运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撤回对被告单景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开封市第三运输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景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朱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