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748号申请执行人梁忠健,女,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谭亚菊,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薛伟春,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902民初1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7日共2805元)给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8元、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谭亚菊、薛伟春的存款335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江锦秀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