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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519号

原告王立明诉被告姜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立明,姜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19号原告王立明,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姜贺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王立明诉姜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王立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姜贺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立明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王立明已预交),由原告王立明负担。

审判员 梁 学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格根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