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519号原告王立明,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姜贺明,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王立明诉姜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王立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姜贺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王立明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王立明已预交),由原告王立明负担。
审判员 梁 学 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格根图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