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98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雅拉图(又名藏热〉,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额尔德木图,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博怀,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再审申请人苏雅拉图因与被申请人额尔德木图、王博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雅拉图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苏雅拉图的父亲先取得涉案草牧场的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额尔德木图未取得该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苏雅拉图的父亲给其长子分得了草场。(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王博怀在原审庭审期间没有提供与额尔德木图的《草牧场承包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流转有强制性规定,王博怀既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也不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审认定该草牧场承包合同有效错误。苏雅拉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雅拉图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实际取得了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2001年9月10日额尔德木图与德力素嘎查签订草牧场承包合同书承包的1700亩草牧场于2007年7月1日给王博怀转让的行为没有侵占申请人苏雅拉图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申请人苏雅拉图主张的额尔德木图、王博怀侵占其草牧场承包经营权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苏雅拉图认为,被申请人额尔德木图未取得该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苏雅拉图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苏雅拉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满忠
代理
审判员 彭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阿 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萨如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