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民初1647号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诉葛大勇、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葛大勇,张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647号

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

被告:葛大勇、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诉被告葛大勇、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12.5元,由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卫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诗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