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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43号之二

王二梅与刘广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二梅,刘广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二梅,女,汉族,1968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广英,女,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6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广英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南路紫楠小区19号楼东单元14层C2号房屋。买受人胡启云以7278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郑州市管城区某小区19号楼东单元14层C2号房屋(未备案、未办证、建筑面积95.15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胡启云所有。上述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启云时起转移。

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买受人胡启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房屋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娄辉

审判员  齐琨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