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704号

张世强申请执行霍治河、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世强,霍治河,刘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强,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被执行人霍治河,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刘梅,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职业同上,系被执行人霍治河妻子.本院在执行张世强与霍治河、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霍治河、刘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世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林

审判员  杨元功

审判员  陈 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中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