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1019号
原告:陆辅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永涛,甘肃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辅朝诉被告宁夏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辅朝撤诉。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新社
审 判 员 王秀燕
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