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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381号

鱼昌国与马宝军、周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鱼昌国,周义,马宝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鱼昌国,男,住所地和龙市。被执行人周义,男,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马宝军,男,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鱼昌国与马宝军、周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审判员  闫 成

审判员  赵洪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