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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448号

郝威与武汉平安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威,武汉平安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448号

原告:郝威,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武汉平安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3幢2层201号。负责人何云峰,职务经理。

被告: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45号25-3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何云峰,职务经理。

原告郝威与被告武汉平安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居襄阳分公司)、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人家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居襄阳分公司、江城人家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郝威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陆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