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448号
原告:郝威,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
被告:武汉平安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10号泰跃朝阳3幢2层201号。负责人何云峰,职务经理。
被告: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45号25-3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何云峰,职务经理。
原告郝威与被告武汉平安居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居襄阳分公司)、武汉江城人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城人家装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居襄阳分公司、江城人家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467元,由原告郝威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陆意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