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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特32号

张扬巧与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扬巧,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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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特32号

申请人:张扬巧,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销售员,住福建省屏南县。

申请人:福���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滨江中路335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詹贤灼。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全兵,男,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扬巧与申请人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扬巧、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水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张扬巧与申请人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编号为201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申请人张扬巧同意在本人民调解协议书签���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协助申请人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南平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解除备案号为2011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注销手续后,申请人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30日内,将申请人张扬巧已还银行本金9673.15元及首付款220000元一次性退还给申请人张扬巧。

三、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及退还本金、首付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张扬巧与申请人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向对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扬巧与申请人福建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南平市���平区水东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徐华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