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系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史福建,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周华丽,女,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俞香玲,女,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住所,执行员无法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车辆管理系统、房产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军
代理
审判员 曾承富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