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279号原告寇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舒 来源:百度“”
寇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1279号原告寇某某,男,汉族。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