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侯玉国被执行人韩阿卜都本院在执行侯玉国申请执行韩阿卜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阿卜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侯玉国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豫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唐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