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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3721号

莫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21民初3721号原告莫某甲。被告王某。

原告莫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甲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曾工作的单位的房屋继续由被告居住并使用,房屋如果拆迁,房屋补偿款由原、被告之子莫某乙所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兄长王长青从原、被告处的借款、四年工资均归被告和莫某乙所有;比亚迪小汽车归被告所有(价值约60000元);长安牌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因购买长安汽车的欠款和车贷均由原告承担(首付44800元、车贷90000元);3、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答辩要点: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来感情一直不错,近两年有些变化,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在长沙县跳马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小孩莫某乙(已成年)。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准许原、被告离婚。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好,只是近两年感情发生变化,被告愿意好好沟通,维系家庭。经

本院查明:原、被告有二十年的夫妻感情,感情基础好,婚后生育了儿子莫某乙,建立了夫妻感情的纽带。如果双方能够冷静处理,消除误解,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组建家庭,且有二十年的感情,婚姻基础深厚。虽然因为经济原因时而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努力工作,加强沟通,互相尊重,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经济条件是可以改善的,夫妻感情仍有修复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莫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莫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莫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常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