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9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全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头家具材料城B3座312号。法定代表人刘贵华。被执行人李家雄,男,汉族,1993年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胜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家雄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全胜家具有限公司返还侵占原告的款项20764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27.46元。因债务人李家雄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全胜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家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的股份分红、征地补偿款及量化宅基地分配款等收益238217.9元予以提留。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34795.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9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嘉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