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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1970号

原告武龙龙与被告陈德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武龙龙,陈德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970号

原告:武龙龙,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陈德欣,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武龙龙与被告陈德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2016年9月7日,原告武龙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龙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武龙龙负担。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梦晓-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