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1970号
原告:武龙龙,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陈德欣,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武龙龙与被告陈德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2016年9月7日,原告武龙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龙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武龙龙负担。
审判员 艾江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梦晓-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