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5202号原告林帅。被告沈阳润良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恽鹏洲。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帅诉被告沈阳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原告垫付),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俊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