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1民初1904号
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提署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晶,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定坤,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物业公司)与被告章定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江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定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江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章定坤交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1494元;2.章定坤按日3%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章定坤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6日,三江物业公司与章定坤签订《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三江物业公司对章定坤坐落于当涂县世代华府3栋2202室82.96平方米的住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乙方在办理交付入伙手续时,为第一次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时间,第一次应预交半年,第二次开始按每半年交纳,时间为到期后每半年第一个月10日前交纳。高层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不包括二次供水增压水泵和电梯运行能耗费用)。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甲方有权要求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加收违约金。现章定坤自2015年4月1日起未交纳物业费。庭审中,三江物业公司放弃第二项诉请。章定坤未做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江物业公司是当涂县姑孰镇世代华府小区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章定坤是该小区3栋2202室业主,面积为82.96平方米。2012年11月6日,章定坤与三江物业公司签订《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章定坤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00元(不包含二次供水增压水泵和电梯运行能耗费用)交纳物业费用。第一次预交半年物业费,以后每半年的首月10日前交纳半年的物业费。合同签订后,章定坤入住世代华府小区,并交纳了至2015年4月1日的物业费用。之后的物业费,没有交纳。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三江物业公司递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明复印件,《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章定坤与三江物业公司签订的《世代华府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现三江物业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世代华府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章定坤作为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负有向三江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用的义务。综上所述,章定坤应交纳自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物业费1493元(1.00元/月/㎡×82.96㎡×18月);三江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请,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章定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鞍山市三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用149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章定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晓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