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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193号

苏书芹与李保国、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书芹,李保国,陈秀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93号

原告:苏书芹。

被告:李保国,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百家南街*号,身份证号:1304041950********。

被告:陈秀兰。

原告苏书芹诉被告李保国、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书芹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保国、陈秀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书芹负担。

审 判 长  廉学锋

审 判 员  尹洪举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