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193号
原告:苏书芹。
被告:李保国,男,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百家南街*号,身份证号:1304041950********。
被告:陈秀兰。
原告苏书芹诉被告李保国、陈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书芹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保国、陈秀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书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书芹负担。
审 判 长 廉学锋
审 判 员 尹洪举
人民陪审员 李增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志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