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6执保163号

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逸瑶、王海辉、肖菊英、王海军、何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406执保163号原告衡阳市雁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就与被告王纯洋、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逸瑶、王海辉、肖菊英、王海军、何锡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6)湘0406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该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已于2016年8月26日冻结了被告衡阳市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辉银行存款1845360元。本案已于2016年9月7日执行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